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一、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將尋釁滋事罪規定為四種情況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隨意,是指侵權人無故無理地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物。
毆打,是指對受害人行使暴力,造成受害人身體痛苦的行為。
尋釁滋事中毆打他人,不以造成輕、重傷結果為定罪的前提。也就是說,只要造成受害人身體痛苦,即使沒有達到輕傷,也屬于犯罪。
“隨意毆打他人”,一般是指行為人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由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是指毆打他人手段殘忍或多次毆打他人或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
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在尋釁滋事中尋釁滋事罪的主要特征及辯護,毆打行為造成輕傷或重傷后果的,屬于加重處罰或擇重處罰的情節。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迫使受害人逃跑躲避傷害或者將受害堵截停留在一定場所不敢出來的行為。
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情節惡劣的,就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尋釁滋事的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
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的人格予以侮辱和恐嚇的行為。尋釁滋事的辱罵不要求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可以是針對不特定的人。情節惡劣是以受侵害者或者受威脅者的受害程度為尺度。如辱罵他人造成他人受傷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都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是指行為人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由地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罪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等情形。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是違背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可以是奪取財物,也可以是迫使他人交付財物。
損毀財物,是指行為人隨意或任意地使用非法手段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
隨意,是指沒有任何理由。
任意,是違背被害人的意志。
占用,是指不當、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財物的行為。該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
起哄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
起哄鬧事的尋釁滋事行為,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的成立并不以數人共同實施為前提,一個人也可以成為尋釁滋事犯罪的主體。
對起哄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進行判斷。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尋釁滋事罪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侮辱人格、行兇傷人、搶奪、毀壞公私財物,與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在客觀上幾乎沒有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關鍵看犯罪的主觀動機。
行為人如果是出于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就構成搶奪罪;行為人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屬于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犯罪;行為人如果出于報復、泄憤、索債等原因而毆打他人造成傷害結果,屬于傷害罪;行為人如果是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則構成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如果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而隨意毆打他人,也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兩高”對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要點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兩高”的司法解釋第一條,嚴格區分了可能造成尋釁滋事犯罪與故意傷害犯罪及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混淆的區別。而區分的主要標準是“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行為特質。
《解釋》第二條規定了: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七條判斷標準;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解釋》 第三條規定了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六條標準: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解釋》 第四條規定了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六條標準。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解釋》 第七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一條規定應該引起注意,即尋釁滋事犯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按照擇重處罰原則,相互轉換,從而受到較重的刑事處罰。
《解釋》 第八條規定:“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一條規對被告人具有格外的意義。即被告人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如果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規則,對被告人予以減少刑罰或免予刑事處罰。
三、尋釁滋事犯罪與其他兩罪容易混淆的原因
1、尋釁滋事犯罪量刑比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重,受害人期望司法機關能夠從重處罰犯罪行為人,控告時往往會擇重而告。公安機關在辦理一些情節較重的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案件時,往往會抱著“寧左勿右”的思想,選擇尋釁滋事罪從重認定案件。
2、《解釋》 第七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犯罪同時符合其他幾種犯罪,應擇重處罰的的規定,容易使一部分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人為原因按照尋釁滋事犯罪擇重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犯罪的構成與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構成基本相同,區別點主要在于如何判斷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尋釁滋事犯罪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認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目的而犯罪,犯罪的隨意性和任意性是其主要特點。
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明確的侵害對象并對具體的受害人有明確的侵權加害目的,這一點與尋釁滋事犯罪有明顯的區別。
公檢法三機關有時在查處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刑事案件時,往往會忽視對犯罪行為的主觀過錯的分析,從而使得一些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的刑事案件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犯罪而使行為人受到過重的刑事處罰。
四、律師對尋釁滋事犯罪的辯護要點
1、正確理解尋釁滋事犯罪、故意傷害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的不同法律規定及犯罪構成的分析,以防止出現司法機關和辯護律師都出現主觀判斷錯誤。
2、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要重視對行為人的犯罪主觀過錯的分析,即通過客觀事實印證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主觀目的是什么,以正確提出辯護意見。由于尋釁滋事犯罪與其他關聯的犯罪主要區別是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罪錯,因此,著重分析判斷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主觀過錯是防止輕罪重判的主要突破點。
3、正確分析犯罪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是確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意圖的重要途徑。如果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有經濟糾紛或其他關聯關系引發的矛盾,則應該考慮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不是尋釁滋事,而是故意傷害犯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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