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鄭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張某敗訴。判決生效后,張某不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在鄭某的申請下,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查封了張某一臺價值10萬元的裝載機。2013年3月12日,張某因無力償還劉某欠款,私自將法院查封的裝載機變賣,用于償還劉某的債務。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日即決定對張某司法拘留15日,后又經審查張某的行為情節嚴重,法院于同年3月23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同日以張某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對其刑事拘留人民法院報,后經檢察院訴至法院。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1萬元。
本案中張某先前被司法拘留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即被告人張某的刑期起刑時間是2013年3月12日還是3月23日?筆者認為,司法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此外,一些地方司法機關的指導意見也作了類似規定,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等《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被司法拘留后直接轉入刑事訴訟程序,最終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規定》第9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作者單位: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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