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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中公陜西事業單位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區別》,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陜西事業單位考試。
司法實踐中,我們總會聽到拘留一詞,而拘留種類包含很多,主要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那三者有何區別,想必很多考生都會有這樣的疑問,這也是考試易混淆知識點,接下來,本文就該問題進行研究和解答。
一、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所以,行政拘留是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最高期限為十五日,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司法拘留
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有規定,人民法院對擾亂法庭秩序、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等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所以,司法拘留是專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妨害訴訟活動行為作出的強制措施。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三、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2020陜西事業單位招聘 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區別,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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