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逮捕的法定情形主要是怎樣的
有證據證明該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并且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當他們發生以下五種情況或者有傾向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后請律師有救嗎?
請律師是有用的。
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找到取保候審、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無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理由,并說服辦案機關作出相應的決定。
在偵查階段,律師通過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促使公安機關查清楚有利于當事人的事實,收集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這是律師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一。
逮捕后請律師具有以下作用: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準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可以明確的是,如果只是沖著放人的目的,請律師沒有用。但是,量刑的輕重對當事人也是重要的,律師的專業工作有助于找到有利于當事人的情節,對當事人獲得減輕、從輕量刑有幫助。
如果是出于短期內讓當事人出來的目的,請律師是沒用的;如果是出于爭取在后續程序中獲得從寬處罰甚至釋放,請律師是有用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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