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由哪個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
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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