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
審判實踐中,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那么,受害人能否在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同時,另行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呢?或者在向保險公司理賠后,再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賠償呢?
【核心提示】
如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在保險合同未約定系費用補償型人身保險的情況下,賠償權利人可以分別主張商業保險賠償和第三人侵權責任賠償兩項請求權,從而獲得雙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財產保險合同)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理辨析】
1. 一方面,在賠償權利人已經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并獲得理賠的情況下,再向侵權人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侵權人往往提出抗辯,認為侵權人賠償的范圍只應當是賠償權利人除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款外其他部分損失。雖然保險法只是賦予了賠償權利人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權利,并未明確賠償范圍,但從公平的角度來看,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保險,權利人基于商業保險獲取的費用,從本質上來講,是權利人基于保險合同中保險費給付而獲取的合同對價,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要求交付保費,從而產生了要求保險人在合同滿足條件時給付對價的契約權,與被保險人基于第三人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本質差別。在商業保險賠付后,權利人基于侵權事實主張侵權之債的,應當予以支持。
2.另一方面,在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侵權人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并獲得賠償的情況下,再向保險人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時,保險人則往往主張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了賠償,因而不應當再承擔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理賠責任。雖然《保險法》只是規定賠償權利人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后,可以再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并未規定賠償權利人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后,可以再主張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但分析《保險法》的立法本意與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性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因對人的壽命和身體造成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故在賠償權利人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并獲得相應賠償之后,保險人不得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不履行其對賠償權利人應當履行的保險合同義務。
3.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性質界定
按照性質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和政策保險。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而人身保險則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又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該條款明確把意外傷害保險劃分在人身保險中??梢?,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性質屬于人身保險。
4.人身保險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適用于財產保險的一項重要原則,即當保險事故發生并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其承擔的保險金給付義務范圍內履行合同義務,對被保險人所受實際損失進行填補。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旨在彌補被保險人因承保危險發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給付義務的履行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狈少x予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也是財產保險中“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其目的就是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購買保險而獲取不當利益。
但是對于人身保險,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泵鞔_限制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同時賦予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另外向實施致害行為的第三者主張侵權賠償的權利。而且,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并無重復投保的限制。因此,“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當然也不適用于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保險合同取得賠償系基于保險合同關系,這與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作為受害人,因侵害人的過錯獲取賠償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保險人不能以實施致害行為的第三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受益人給予賠償為由拒絕保險理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所支付的賠償,是基于侵權行為的發生而產生的侵權責任賠償,保險人不得因此拒絕向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的合同義務。
5.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
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都屬于保險的一種,但是在繳納強制性和保險性質方面是不同的,它們的區別為:
(1)保險性質不同。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而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來進行承保的;
(2)強制性不同。商業保險是購買人自愿購買的,是自愿非強制性的;而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繳納的,具有強制性;
(3)適用法律不同。商業保險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要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來執行;而工傷保險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按照社保法的要求來執行;
(4)賠付單位不同。商業保險由承包的保險公司進行賠付;而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進行賠付。
商業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相比,具有較強的投資性質。社會保險是利用社會的整體資源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故而要求任何人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支出的利益,因此損失一旦填補,不可另行主張;而商業保險是依據國民自主自愿的選擇進行投保或投資,數額上一般沒有強制的界定,因此既無法認定獲利與否,也無認定獲利與否的必要,將其視為與侵權事實無關的另一種契約之債更為合適,受害人獲得保險賠償與否,獲取的保險賠償數額是否超出實際支出與否,不影響侵權之債的數額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在商業保險賠付后,侵權之債的債權人仍然是被侵權人或者受益人,侵權人應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全部合理損失。
對工傷保險而言,在當事人提出工傷保險和第三人侵權雙重賠償主張時,醫療費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3〕9號)第八條第二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6.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與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的區別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準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金額。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與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的區別:
(1)保險金給付的方式不同
定額給付型的保險金給付方式主要是: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并經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保險公司將根據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投保的保險金額高,則給付高;如果是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每一家保險公司都將按照投保的保險金額如數給付。
費用補償型的保險金給付方式主要包括:在保險額度和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花多少補償多少;如果被保險人從第三方處獲得補償,保險公司僅補償其差額部分;若投保人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各保險公司根據一定比例分攤??偟难a償金額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支出。
(2)保險金給付的時間不同
定額給付型保險是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項即給付保險金額,無需在治療行為結束后憑相關資料索賠,有利于在事故發生之初給予被保險人及時的救助。而費用補償型為事后補償,即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給付金額,在治療行為結束后進行補償,有一定的滯后性。
對于費用補償型保險在理賠時是否應當扣除已經獲得賠償的醫療費金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保險人給付費用補償型的醫療費用保險金時,主張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該保險產品在厘定醫療費用保險費率時已經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部分相應扣除,并按照扣減后的標準收取保險費。
由此可見,商業險投保的險種不同,保險金的賠付方式和時間也就有所差異。因此,我們在處理第三人侵權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能否雙重賠償時,如投保人投保的系醫療費用補償型保險,則要認真審查保險人在厘定醫療費用保險費率時是否已經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部分相應扣除,并按照扣減后的標準收取保險費。同時,還應當審查保險人是否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保險人主張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時,就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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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案推送】
原告袁某某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間支公司處投保兩份“國壽相伴卡”意外保險,每份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1萬元、意外傷害住院日定額給付金額30元/日。2023年8月6日下午,袁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已賠付袁某某醫療費277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60元。2023年1月12日,袁某某訴至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要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間支公司給付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2.2萬元。河間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冀0984民初43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2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40元。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間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醫療費已由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賠償、商業險不能重復賠償為由提起上訴,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3)冀09民終46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間支公司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被申請人袁某某投保了兩份“國壽相伴卡”,每份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1萬元、意外傷害住院日定額給付金額30元/日。故申請人應給付被申請人醫療費用2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天×30元×2=1440元。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屬于重復賠償,理據不足,不予支持;二、關于合同約定對符合當地基本醫療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扣除免賠額和其他途徑獲賠的金額后乘以賠付比例的問題,該約定條款屬于免責條款,申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對被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綜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間支公司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
據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冀民申206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間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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