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是有三種,分別是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其中:
法定不起訴是指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存疑不起訴是指依據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而作出不起訴。
而你說的情形應當屬于酌定不起訴,也就是罪輕不起訴。其有一個前提就是行為本身構成的犯罪,但是由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免于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這也就意味著,只要沒經過法院的判決認定為有罪,任何人都是需要被視為無罪的。
當然,這一條款可能落實得不夠好,在公安機關具體操作中,對于經過不起訴的,可能并不會直接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有可能會寫上什么時候被取保候審或者被刑事拘留。
不過,這一情形從2023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開始施行以后,得到了徹底的解決。該規定第2條明確規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
與此同時,第2條還列舉了五種已經涉嫌犯罪了,但是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特殊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也就是說仍然在審理過程中,包括一審以及二審。
二是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這就包括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種。也就解決了題主所提問的這個難題了。
三是辦案單位撤銷案件的。這主要有6種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也就是在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以后,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檢察院以各種理由撤回起訴的。
五是公安機關決定終止偵查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有兩種情形可以終止偵查:1.犯罪事實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僅對該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
既然已經作出不起訴決定,必然屬于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了,而根據我國目前的各種關于工作方面的要求,包括考公務員等,都是對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作出禁止性的規定。沒有受到刑事處罰,自然就不在此列了。
具體而言:
(1)如果馬上要考公務員,不受影響。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如果已經是公務員,一般影響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3)如果是普通的勞動者,單位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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