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不屬于共同犯罪
1、共同過失犯罪。
2、一方為故意犯罪,一方為過失犯罪。
3、同時犯,即同時實施犯罪,但彼此之間沒有任何意思聯絡。
4、先后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實行過限。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沒有重合內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
8、間接正犯
(1)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
(2)利用他人不屬于犯罪行為的身體活動;
(3)利用他人喪失自由意志的身體活動;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為。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共犯指兩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犯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更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中,兩名未成年人沒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并不構成共同犯罪。雖然多人共犯,但如果其中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者必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目的。這有兩個含義:一是共同犯罪者不僅承認他們在蓄意參與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承認還有其他同罪犯與他一起參與犯罪。二是共同犯罪者對于其結果的發生,都抱有希望或有意放任的態度。共犯目的是使各共同犯的行為相互關聯、相互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后果。
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態。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應當首先從不法層面判斷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從責任層面個別地判斷,各參與人是否具有責任以及具有何種責任。換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現在不法層面,共同犯罪的立法與理論只是解決不法層面的問題;在責任層面,共同犯罪與單個人犯罪沒有區別。所以,必須以不法為重心認定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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