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視野下的刑法類推解釋
罪刑法定視野下的刑法類推解釋 一、類推解釋的概念界定 (一)類推解釋的基本含義 類推是指依據事物之間的相似性,某一事物的道理同樣適用于其他事物。當類推一詞應用到法律領域時,具有了特殊內涵。對于類推解釋,我國許多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理解。例如,陳興良教授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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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視野下的刑法類推解釋
一、類推解釋的概念界定
(一)類推解釋的基本含義
類推是指依據事物之間的相似性,某一事物的道理同樣適用于其他事物。當“類推”一詞應用到法律領域時,具有了特殊內涵。對于類推解釋,我國許多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理解。例如,陳興良教授認為,“類推解釋是指對于法律無明文規定的事項,就刑法中最相類似的事項加以解釋的方法。類推解釋是以法律無明文規定為前提。如果法律有明文規定,盡管是一種概括規定,也不得視為類推解釋。”①張明楷教授認為,“類推解釋是指,需要判斷的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基本相似時,將后者的法律效果適用于前者?!雹谶@些刑法學的大家對類推解釋的定義大同小異,闡述的本質內容并無很大差別。
舉個比較經典的關于類推解釋的例子,我國《刑法》第116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規定了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這五種交通工具,那么問題來了,能否將拖拉機歸入這些行為對象范疇呢?有人認為,拖拉機和汽車都為動力驅動,外部結構也都有四個以上輪子支撐,都能夠載人,在遭到破壞后都會產生一定的危險性,所以,既然汽車能成為該條文要求的行為對象,那么和汽車類似的拖拉機亦可成為對象。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一方面,拖拉機不在該條文確切列舉的表現形式當中,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另一方面,將拖拉機當做是汽車,也超出了一般國民對日常生活中的汽車的理解范圍。這屬于法律所禁止的類推解釋。
(二)類推解釋與擴張解釋
1.擴張解釋的基本含義
擴張解釋,這是由于法律用詞失于狹窄,不能夠準確表達法律真意時,于是擴張其意義使合于法律真意的解釋方式。通俗來說,擴張解釋就是擴大有關含義,將未明文規定的內容囊括進去,這是為法律所允許的法律解釋方法。
結合前述有關類推解釋和擴張解釋的含義可知,它們都是針對法律條文作出了超出字面含義范圍的解釋,使得條文里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也包含在該條文中,兩種解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二者卻是兩種不同本質的法律解釋方法,一個為法律所允許,一個則違反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在是否超出一般國民的理解范圍方面也是不同的。
2.區分類推解釋和擴張解釋的原因
類推解釋和擴張解釋的區分與貫徹罪刑法定原則、保障被告人人權息息相關。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樣既能防止公權力的濫用,也能夠防止被告人的人權尊嚴遭受任意踐踏。試想,如果法律允許適用類推解釋,無疑會擴大司法工作者的權力范圍,任意將法律未明確規定的內容強行納入法律規制范圍,這不利于公民社會生活的穩定,同時被告人的生殺大權也由司法工作者掌握,這對法治社會也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3.區分類推解釋和擴張解釋的標準
類推解釋和擴張解釋的具體區分標準問題是個世界性難題,學界是眾說紛紜。關于區分標準的學說更是多種多樣,例如詞語可能含義說、推論形式區別說、國民預測可能性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說、核心屬性說等等。單獨使用某一種區分標準都難以經受住實踐的檢驗,是不具有可行性的。例如,詞語可能含義說雖較為可取,但是詞語可能含義的邊界難以確定,在區分兩種解釋時還需要借鑒其他學說的方法,比方說要考慮一般公民能否接受這樣的解釋,解釋的事項是否具有被解釋概念所想保留的核心屬性,等等??偠灾孕谭榛?,加強法官的職業素質修養,并且在程序上對此進行嚴格區分與嚴格對待,這樣做對于兩種解釋的區別就比較中肯了。
二、刑法類推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的互搏
(一)禁止類推解釋
1.禁止類推解釋的理由
首先,類推解釋是由于法律做出其含義范疇之外的解釋,無法律明文規定,從而對某一事實類推入罪。類推解釋的方向是刑事法未能概括的,而運用類推解釋便可以將其歸入法律調整范疇之內。同理,刑罰的適用條件、方式、限度等都由法律明文規定,若用類推解釋解決刑罰適用問題,無疑會擴大權力機關對被告人使用刑罰的權利。是以,在入罪量刑方面,類推解釋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容易出現肆意定罪、濫用刑罰的情形。
其次,類推解釋對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權權利有消極作用。從各個國家具體規定來看,罪刑法定是這個時代的立法基礎,其對于保障和維護人權的作用重大。然而其總是超出大多國民的預測范疇,以不公正的處罰結果對待被告人,與罪刑法定主義的保障人權效果相違背,嚴重損害了被告人的權利。
最后,類推解釋會損害立法機關的權威。法律解釋是因為法律中還有亟待補充和完善的地方,體現了立法者的本意。而類推解釋的事項不屬于刑法規范調整的范疇,如果承認這種解釋的合法性,相當于允許這種創造性立法的存在,就會和立法機關的立法權相悖。為了維護立法權威,防止有人恣意利用類推解釋去行創設新法之實,禁止類推解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禁止類推解釋的發展歷程
從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本文由畢業論文網收集整理》,直到現在,類推解釋經歷過漫長又曲折的道路,從允許到禁止一切,再發展成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即允許有限制的類推解釋,每個階段都是多方利益斗爭并妥協的結果,每個結果背后都有其存在的合理緣由。
(1)禁止一切類推解釋。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滯后性等特點,立法者應該讓法律在相等一段時候內保證沒有什么變化,保持法律的確定性,反對朝令夕改,但社會發展之迅猛罪刑法定視野下的刑法類推解釋,新鮮事物層出不窮,原本制定的法律難以跟上步伐,那么就要法律解釋去實現其彌補法律漏洞的功能,克服法律滯后性帶來的消極作用。然而一般的刑法類推解釋超出了被解釋對象的語義范圍,越過了刑法確定性所要求的解釋界限,違反了因保護被告人權利而確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本質,對于此種解釋是要禁止的。綜上,在早期,所有類推解釋都是為法律所禁止的。轉載請注明來源。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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