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講的“老賴”,系失信被執行人,他們轉移財產規避強制執行,其實是說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法院無法執行的“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我常常聽當事人訴苦,“告了他也沒辦法,錢早就轉走了,拿不到錢他們寧愿當老賴”。
的確,老賴轉移財產是目前法院執行難的痛點之一。但并非毫無辦法。
我們作為債權人,首先要對自己追償債權抱有積極的心態,積極采取訴訟手段去維護自身債權,在起訴時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也可以根據民訴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如實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變動,申請執行。
要知道,“老賴”的財產還包括他的公積金、養老金、保險理財等,不僅僅只是他們名下的資金、實物等。債權人可以委托律師等專業人員追查財產線索,以求執行。
此外,我國刑法還賦予了債權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武器,個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達到2萬元即可能涉嫌該罪,寧可坐牢也不履行的老賴,實際上數量要少很多。
老賴子女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如限制高消費、不能作為公眾人物引導錯誤價值觀等?
如果老賴子女作為父母的利益受益人,如果有證據表明財產流向了其子女,該部分財產則需要追回。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財產向老賴子女轉移,則該子女沒有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司法解釋以及相關判例,對于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以及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負債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財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此外,為了對老賴制造一定的壓力,法律對老賴制定了各種限制,其中部分措施還是對其子女產生影響的,比如限制老賴的子女就讀于高收費私立學校、無法通過政審進而考取公務員、軍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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