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每個國家的共識,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如何裁定如何處罰,我們國家有具體的措施和辦法,中公教育專家在此詳舉如下:
一、犯罪主體概述
(一)犯罪主體的概念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二)犯罪主體的種類
包括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在犯罪主體中,自然人可以成為各種犯罪的主體,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目前的規定,單位只能成為特定犯罪的主體。
二、刑事責任年齡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
刑事責任年齡,也稱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的應當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我國刑法總結了建國以來同犯罪作斗爭的經驗,并吸收了外國刑事立法中一些有益的經驗,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具有我國特色的規定:
1.不滿14周歲的人,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時期。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擔刑事責任。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4.已滿16周歲的人,對于一切犯罪行為都應負刑事責任。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2013年政法干警刑法學:犯罪也考慮年齡問題,在《刑法》第17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7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點記憶
【真題指引】
下列情形中,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有( )。
A.在聚眾斗毆過程中,將他人打成重傷
B.節日放鞭炮,導致一行人被炸受重傷
C.非法拘禁他人,他人在逃跑過程中受傷
D.騙取他人財產被發現,為抗拒抓捕,當場將他人刺死
【答案】AD。
解析:《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司法解釋中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三、刑事責任能力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責任能力,也稱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后果和社會政治意義,并且能夠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種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二)特殊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與精神病人不同,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我國《刑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重點記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人,他們雖然有嚴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應負的刑事責任。但是,由于他們的生理缺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是中公教育專家總結的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學理解釋,考生們要加深理解并做到解決法律實務問題,這才是真正的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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