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人輕傷拘留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期限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能超過37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后果也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分析,無直接定義拘留后果之說。一般經過調查等之后,若無犯罪事實等一般會予以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作為司法機關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的一種手段,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后果來進行認定的,一般情況下對于犯罪事實輕微的,是不需要處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的,這種情況下最長不會超過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申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
2、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3、執行。將拘留證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另外,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4、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特殊情況除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打人輕傷拘留一般多少天需要結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如果是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并且造成了輕傷以及以上的后果的,符合法定的刑事拘留的條件的,就會被刑事拘留。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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