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在看守所能夠探視嗎
嫌疑人在看守所符合條件的是能夠探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能夠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二十九條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能夠與本人委托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
二、看守所探監的時間以及要求
《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能夠會見親屬、監護人。
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能夠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干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
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能夠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能夠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3.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能夠。
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能夠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能夠遞送才行。
總之綜合上面的介紹,嫌疑人在看守所符合條件的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特殊情況結果批準能夠探視。
只要遵守《看守所條例》、《監獄法》以及刑法相關條例,探視行為都是能夠順利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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