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刑拘是否需要先定罪名?
不需要,被刑拘不一定是確定犯罪了。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觸犯《刑法》,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就會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就會向檢察院移交案件。
刑事案件最先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擬定涉嫌構成的罪名,但最終確定罪名,只能是法院。
刑事拘留并不代表會被判刑,這主要是看是否確有犯罪事實,如果確實是有犯罪事實,那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會被判刑的。那么如果在偵查的時候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那么就不會被判刑還會釋放當事人。但是這也是情況不同結果也有差別的,比如刑事拘留,由于證據缺乏或許情節還沒有不夠刑事處罰的程度,公安也會釋放當事人,這種情況也可能在被刑事拘留釋放后有可能會留有案底。
刑事拘留是會留有記錄的,在公安機關可以查到何時何地因為何事被刑事拘留的。而且還有一點就是,刑事拘留被釋放之后,是否結案,如果沒有結案,當事人仍然是法律上的犯罪嫌疑人,只不過沒有強制措施而已。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機關會先對案件進行偵查,如果確認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會撤銷案件接觸強制措施。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話,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當地的檢察機關進行審查,如果檢查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會將案件重新退回到偵查機關,這時候刑事拘留就能夠接觸。如果認為構成犯罪的話,檢察機關會向當地法院進行公訴,有法院來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但是嫌疑人親屬是不能進行探視的,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嫌疑人在刑事拘留之后,親屬不能進行探視,只有嫌疑人案件的代理律師能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律師在和嫌疑人會見的時候,如果偵查機關覺得有必要的話,可以派員在場。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申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
2、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3、執行。將拘留證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另外,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4、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特殊情況除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什么?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的刑拘是否需要先定罪名,答案顯然是不需要,如果是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無論罪名是否確定,只要是符合法定的刑事拘留的條件的,就是可以刑事拘留的。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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