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個月算刑事處罰嗎?
不算,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強制措施和刑事處罰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性質不同。
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中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臨時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屬于程序保全性的預防性措施。而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罰是對行為人的行為在《刑法》評價的一種結果,以法律性質上講,屬于實體性強制,具有懲罰性。
2、適用的目的不同。
強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刑罰則是為了懲罰、教育和改造罪犯,同時,警戒社會上不穩定分子不致以身試法。
3、適用對象不同。
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等。刑罰的適用對象是經過審判機關依法審判所確定的犯罪分子。
4、適用法律依據不同。
適用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適用刑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法。
5、適用機關不完全相同。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有權適用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罰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6、適用階段不同。
強制措施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適用,并且隨著訴訟的終結而終結。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通過法庭審理作出有罪判決時適用,其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和刑法的規定具體確定。
三、刑事拘留嫌疑人后怎么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三)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四)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書;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四、刑事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條件是什么?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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