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拘批捕了能夠放嗎?
不能。一般情況下被批捕之后是不會放出來的,檢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序。如果已經逮捕,說明檢察院已經認定涉嫌犯罪,是很難再放出來的。此時檢察院需要經過審查起訴,若審查起訴通過,則會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審判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如有重大疾病,能夠申請取保候審,這樣人能夠先出來,同時由辦案單位將結果報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法規定應當不起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能夠釋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二、被拘留后案件二次補充偵查一定會起訴嗎?
不一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能夠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三、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嫌疑人在被拘留到批捕這個時間段還需要經歷一系列的審查,但如果是在拘留之后向檢察院申請了批捕,檢察院批捕之后就說明當事人的確是存在著犯罪的事實。只要是將嫌疑人批捕,那么下一步就是會將嫌疑人發起公訴,這時候嫌疑人就面臨著判刑,當然是不會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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