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批捕了家屬能夠探監(jiān)嗎?
判決前只有律師才能夠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二、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規(guī)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能夠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能夠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能夠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能夠延長一日至四日。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時,認為需要批準逮捕的能夠采取逮捕措施,但前提必須是經(jīng)過人民檢察院的同意。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批準逮捕措施之后,家屬不能會見,但是辯護律師是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因為這有利于辯護活動的展開,這也是辯護律師所享有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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