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會見能夠會見多少次
律師會見嫌疑人理論沒有次數要求。
律師有權隨時到看守所去會見嫌疑人,所以法律沒有規定會見的次數,只要是工作需要,或者律師認為有必要去會見嫌疑人,那么都能夠去申請會見。
但是一個律師通常情況下不會只有一個案件,所以不可能一直圍繞著一個嫌疑人來進行工作,通常都會做好工作規劃,看看什么時候去會見,要傳達什么家屬帶話,或者了解什么案情,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一個律師會見嫌疑人三到四次為正常,家屬剛委托的時候進去帶個信,初步了解情況,安撫嫌疑人的心情,同時提醒一些訊問注意事項。然后根據情況看是否有能夠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來往活動。最后在開庭前會見告知庭審注意事項,如何應對庭審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律師會見的地點在哪里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夠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律師在工作過程中,要根據案情的進展,來采取相應的策略,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肯定會反復會見求見,認為沒必要的去也就是說幾句話,不如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外面的庭審應對和訴訟材料和證據準備上。當然,家屬是有權利要求律師隨時會見的,但應有正當的理由,或者是生活事務的帶信和告知,至于具體怎么做,還是家屬和律師溝通的結果。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律師會見能夠會見多少次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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