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在以下情況下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有什么意義
刑法制定追訴時效并不是對犯罪的寬容,其意義在于:
1、充分發揮刑罰的預防犯罪的目的。對犯罪人實施刑罰,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預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說明犯罪人已認識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改惡從善,刑罰已無在進行處罰的必要。打擊犯罪,對犯罪人的及時處罰可以警告社會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對已過法定時效的犯罪的追訴,難以達到及時警戒的一般預防效果。
2、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對于輕微的刑事犯罪,經過一定的時間和環境的改變,當事人之間已相互和解,如果超過追訴時效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會破壞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利于社會穩定。
3、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時受到刑罰處罰,隨著時間的流失,有罪證據消滅,當事人死亡,如果無限期的追訴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最長是多少年,司法機關會陷入難以擺脫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惡性循環,極大地削弱及時打擊現行的力量,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最長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說明犯罪人已認識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改惡從善,刑罰已無在進行處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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