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會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下達判決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而法院在受理檢察院的公訴案件后,至少應在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并通知開庭,也就是說開庭一般是在受理之后的半個月以后,宣判則應在開庭后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內。當然,這只是一個大概的時間,如果案情特殊的,經批準后還可以延長審限,則相應宣判的時間也可能會更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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