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07年9月,鄭州市民王某因夫妻感情問題與丈夫離婚,同年11月,因擔心兒子跟著前夫會受到繼母虐待,將兒子殺死,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鄭州市檢察院批準逮捕。12月27日,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李風華律師接受王某家屬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到鄭州第一看守所會見王某時發(fā)現王某精神不正常,隨即向鄭州市公安機關提出對王某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申請。
一、鑒定結論
2008年4月1日,在鄭州第八人民醫(yī)院作出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中,鑒定結論明確表示:被鑒定人王某系內分泌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案發(fā)前神智已經失常。作案時正處于精神疾病發(fā)作期,受其精神癥狀的影響,作案時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目前仍處于發(fā)病期。王某作為一名精神病人,意識及意志方面存在著嚴重缺陷,根本無法正常地配合案件偵查,在與律師會見時尚且臆想連翩,胡言亂語,面對偵查機關的訊問更不可能供述出案件的真實情況,所以對偵察機關為王某所作筆錄的合法性、客觀性無法認定。為維護司法的公正,筆者認為在王某目前仍處于精神病發(fā)作期,其所做的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應保護王某的辯護權、申訴權、最后陳述權等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王某應享有辯護權、申訴權、最后陳述權等權利,但王某目前仍處于精神病發(fā)作期,并沒有一個清醒的意識,認知能力非常低,在行使上述訴訟權利時可能會大打折扣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案例,現階段對王某的偵察、審理,不利于王某訴訟權利的保護。
三、以人為本,體現人道精神
當我們反思王某故意殺人案這一人間悲劇時,也不得不承認從某種程度上說王某也是一位受害者,這其中有家庭的因素,更有社會的原因。如果沒有其前夫出軌導致婚姻破裂帶給她沉重打擊,造成精神崩潰;如果在她神智失常,行為錯亂的初期,親人、朋友、社會能給其多一點的關懷和幫助,帶她進行必要的治療與引導,那么這一悲劇可能就不會發(fā)生。而現在王某作為一名正處于發(fā)病期精神病人,從人道主義出發(fā),首先應該得到治療。曾聽一位同事講過這樣一個案例:在西方的某個國家,法院正準備對一名罪犯執(zhí)行死刑,突然這名罪犯急病發(fā)作,是繼續(xù)執(zhí)行死刑?還是立即送醫(yī)院搶救?答案是立即搶救。筆者認為罪犯首先是人,他先享有人的權利,然后才是罪犯,作為罪犯去接受法律的懲處。
四、結論
鄭州第八人民醫(yī)院所作的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中建議對王某加強監(jiān)護,積極治療。王某意識及意志方面的嚴重缺陷使她根本無法正常地配合訴訟,更談不上行使被告的辯護、申訴、最后陳述等權利。為維護司法的公正,更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筆者認為目前應首先對王某進行強制醫(yī)療,待其精神恢復正常后再依法對其進行正常的訴訟程序。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偵察、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中止刑事訴訟程序。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fā)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