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貸款可能會被定罪為“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或“貸款詐騙罪”,分別的定罪標準為如下:
(一)騙取貸罪定罪標準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具體如下:
1、注重審查資金的來源。騙取貸款罪的成立,需要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以上的后果,且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對象往往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
2、注重審查是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無其他嚴重情節。
具體金額如下: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其中,重大損失并不是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一次完整的騙取貸款,應有以下過程:
(1)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
(2)金融機構產生認識錯誤、基于認識錯誤發放貸款;
(3)行為人取得貸款。
也就是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只是決定是否對行為人處以刑罰而已,而不會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二)貸款詐騙罪定罪標準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具體如下:
1、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
2、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產生認識錯誤,基于認識錯誤發放貸款;
3、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貸款;
4、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
具體金額如下: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其中,欺騙行為是指: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使用虛假證明,將犯罪所得贓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機構作抵押從而取得貸款的,屬于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存在特別關系。亦即,使用欺騙方法獲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均成立騙取貸款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在判斷非法占有目的時,除考察行為手段外,還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取得貸款后是否按貸款用途使用;
2、是否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是否攜款潛逃;
4、到期后是否積極準備償還貸款等。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
(2)貸款后攜款潛逃的;
(3)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無法償還貸款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無法償還貸款的;
(6)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償還的。
對于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五條〔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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