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褻未成年人罪如何處罰?
猥褻未成年人的處罰:如果猥褻的是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構成猥褻兒童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猥褻的是已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構成強制猥褻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利、人格尊嚴和社會秩序,后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后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后者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當著被害人的面公然進行貶低其人格、毀壞其名譽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單獨成為本罪的實行犯;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內容是滿足變態性要求或者使婦女當場出丑難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內容是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猥褻未成年人的行為,在達到情節嚴重的時候才會被認定為犯罪,而此時因為未成年人的年齡不同,那么就有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或者猥褻罪。既然構成的罪名不同,那么實際的量刑處罰肯定也就是不一樣的。
三、涉嫌強制猥褻罪或者是猥褻兒童罪被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拘留的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的,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偵查的,要變更強制措施。
猥褻未成年人罪屬于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猥褻未成年人的行為不僅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侵害了其人身權益,涉嫌犯罪的需要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希望通過上文中的法律知識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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