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金什么時候退?
1、取保候審金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公安辦理的取保候審,可能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是法院來解除。
(1)案件若處于偵查計算,則由公安機關解除。處于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解除,處于審判階段,由法院解除。
(2)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申請。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具體辦理解除手續。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一年多了沒有通知怎么辦?
1、取保候審一年多了沒有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或者聽候消息。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或者聽候消息;
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不用處理。
2、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
3、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三、取保候審由誰執行?
1、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2、取保期間,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離開居住地。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沒有實施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那么在取保結束之后,已經繳納的保證金是會被退還的,如果對取保候審金什么時候退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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