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可以取保嗎?
刑事拘留37天不一定可以取保,若是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被取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審嗎?
1、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以被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只有特定主體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fā)現(xiàn)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shù)摹?/p>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xiàn)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現(xiàn)行犯,最多會被拘留37天。在拘留期間,若是被拘留者發(fā)現(xiàn)自己已經滿足了被取保候審的條件,那么可以提出被取保的請求。當然,在提出此請求的時候,需要向受理機關提交相關證明自己具有取保資格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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