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容留吸毒次數的認定規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主體和次數怎么確定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標準與處罰
1、根據我國《刑法》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條,給吸毒人員提供吸毒的地方、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跟下面的情況相同的,應該立即立案追究吸毒人員或容許吸毒人員在自家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責任:
(1)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超過兩次;
(2)一次性容許三個人以上的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3)因為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被國家行政機關警告、罰款、沒收吸毒工具、被要求馬上停止這種違法行為、行政拘留等等,再一次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4)容許未滿十八周歲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5)因為自己想謀取私利,賺取錢財而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6)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造成嚴重的、無法挽回的犯罪行為。
2、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并罰。
所以當個人允許他人在自己的家里進行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為就算一次容留吸毒。而在這一過程當中符合《刑法》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條相關規定的間中一項的就算是“容留他人吸毒罪”。這樣公安機關也會對行為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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