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怎樣的?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的主體是怎樣的?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的客體是怎樣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并先后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未經滅活,也就是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已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的處罰
1、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的一般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有毒原植物只能是由特殊的工作人員才能持有,將這些植物之中的毒素滅活是此類職員的一項工作任務。對于這些職員來說,在沒有獲得批準的前提之下,是不得將有毒原植物帶來工作場所的,更不能帶回家,否則就有可能會構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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