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1、“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根據這一規定,該罪的起刑數量標準是種植罌粟五百株。
2、“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是指過去曾因為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強制鏟除過,也包括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又再次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再次種植的,無論種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構成犯罪。
3、“抗拒鏟除的”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在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強制鏟除這些毒品原植物時,使用暴力、威脅、設置障礙等方法拒不鏟除的。
“收獲”是指收獲毒品,例如對罌粟進行割漿等。“自動鏟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動進行鏟除,而不是在執法人員的強制下鏟除。“可以免除處罰”是指對自動鏟除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人,一般可免除處罰,對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情節很嚴重,確需處罰的,也可酌情給予適當的處罰。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如果行為人在鏟除后利用被鏟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則不能適用本款的規定。
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親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對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標準,其實法律方面有多個規定。一般在種植罌粟達到500株的那么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了,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內容,相信已經已經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實踐中我們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需要沉著冷靜的面對并解決,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此外,我們還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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