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監視居住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構執行。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處或指定的區域,不準其擅自離開,并對其行動予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被監視居住能出門嗎?
監視居住期間,不能出省。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
1、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2、另外一種是指定的場所,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場所指定為賓館等場所。
沒有經過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沒有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在傳訊的時候需要及時到案;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需要將護照等出入境證、身份證和駕駛證交給執行機構保存。因此監視居住是不能出門的,只有在司法機構傳訊的時候,才可以出門。
三、監視居住期限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犯罪嫌疑人滿足一定條件,才能申請監視居住,被監視居住期間不能隨意出省,也不能隨意出門,不能離開居住地,若有特殊情況必須要離開的,需要向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由公安機構批準后才能離開,監視居住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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