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鍵詞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鄭某系盜竊近親屬財物,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三、案情簡介
2010年9月,被告人鄭某將其母親埋在自家大門東側地下的2400元現金及一張元存單盜走,母親報警后經偵查系兒子鄭某盜竊,母親對兒子的行為表示諒解。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決被告人孫先生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五、律師點評
洛陽刑事辯護及犯罪預防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對于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提醒各位一定要自力更生,即使家庭成員財物也不要偷拿,否則悔恨終身。
律師支招: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河南省盜竊罪目前立案標準是2000元,建議遵守法律。本案中洛陽刑事律師|男子偷拿母親錢財構成犯罪被判刑七個月,孫先生盜竊母親財物數額達到元,雖然母親對孫先生的盜竊行為進行諒解,但是刑事案件一旦達到立案標準,不以受害人的意志轉移,受害人的諒解可以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因此,不要觸犯刑法規定,否則失去自由。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