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拘留時間是需要多長時間?
販毒拘留時間是需要多長時間,應當是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的,最長不能超過37天。最長期限37日(提請批捕最長時限30日;批捕的時限7日,期限屆滿如不批準逮捕就要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
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五個月: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七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八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九個月: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特殊規定: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之中,若發現了犯罪嫌疑人,但是沒有掌握確切的枕證據,可以暫時拘留,但是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找出此公民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否則需要解除人身限制。對于無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民事主體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在當代的社會行為存在販毒的相關的行為,那么刑事相關的機關會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比如說公安機關在面檢查過程當中需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話,完全是可以采取這樣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在拘留之后,如果認為需要逮捕的是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來進行批準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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