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構成制造毒品罪判多長時間
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具體說就是制毒的數量,數量越多判的越重。
1、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2、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制造毒品數量如何認定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數量應當全部認定為制造毒品的數量,對于無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廢液、廢料則不應計入制造毒品的數量。對于廢液、廢料的認定,可以根據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觀形態,結合被告人對制毒過程的供述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鑒定機構的意見。
司法實踐中,毒品成分的含量基本決定著廢液、廢料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將痕量標準定為固體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2%;液體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0.005%。
按照我國規定,已經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論處。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論處。另外,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販賣毒品、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傳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構成販賣毒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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