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電摩闖黃燈這樣的交通違法,應該怎么處理?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再進一步,情節不輕微,影響了道路通行呢?則處警告或罰款,罰款金額根據該電摩屬非機動車還是機動車的具體認定,為5—50元或20—200元。闖了黃燈,大多數都是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
神木市交警部門建成首個交通勸導學習點,把一些輕微交通違法當事人都攔下來進行再教育,抄保證書或做答卷,既有加重了處罰之嫌,同時也是在法外施罰款。
至于不識字的交通違法當事人,則要求協助交警執行,糾正他人交通違法行為,同樣是在法外施罰。
交通違法了,抄保證書又有什么用?要是保證無效果,下次再犯了,還不是得依法依規接受處罰?難道是再寫一份保證書?遵守交通法規,本就是不保證也得保證的事項,公民有遵紀守法的義務。交通違法了要求寫保證書,完全是在疊床架屋,同時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把這些交通違法當事人當小學生看待,自己則做起了老師,神木市交警部門無非是耍了一回權力的威風。
與抄保證書相近似的,有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責令具結悔過。具體指:強制認錯,作反省,寫檢討,保證不再犯。這是一種會影響當事人聲譽的處理方式。作為一種嚴厲的非刑罰處理方式,相關刑事法律規定里邊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里邊沒有,所以神木縣交警部門就不應該這么對待交通違法當事人——要求抄寫保證書。
神木市交警部門設置交通勸導學習點,無非意在進行普法宣傳,從而有效減少闖紅燈、越線等不文明陋習,消除安全隱患,論其初衷,自是不錯;但具體舉措,卻未免用力過猛。
作為執法者,執法行為首先得守法,恪守法律規定和程序。正如所謂:“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如果權力的行使,逾出了法律的軌道,那么,既會涉嫌侵犯交通違法當事人的權利,同時也會削弱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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