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經有一個
在社區改過自新的機會,
卻沒有好好珍惜,
失去后追悔莫及。
他,張三,
因盜伐林木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如期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后,
不思進取,整日玩樂,
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
教育后拒不改正。
二次訓誡后仍不改正,
社區矯正機構給予警告處分一次。
后變本加厲,私自外出,
社區矯正機構給予第二次警告。
因張三受到社區矯正機構
兩次警告仍不改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相關規定,
依法對張三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
法院依法撤銷了張三的緩刑。
在案例中,經常會看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這樣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些人還能看到違法犯罪的人依然在身邊生活活動,難免會產生一種疑問。
緩刑就是不用坐牢的意思嗎?
被判處緩刑的人
是逃過了法律懲罰嗎?
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為例,
意思是罪犯在兩年之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且符合緩刑執行的規定,兩年之后就不用繼續服刑了;但如果自判決生效日起兩年之內有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則立即收監,履行一年的有期徒刑。
其實,并不是所有的有期徒刑都可以緩刑執行,按照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官說——
緩刑考驗期應遵規守法
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違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3.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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