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階段被公安上門帶走是否合法
取保階段被公安上門帶走是合法的。
收押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我國被收押后就失去了人生自由,被關押了起來,如果將來人有釋放了,認為不構成犯罪,那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于是辦理了錯案,要追究責任的,所以被收押后一般情況下都是要被判刑的。
建議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于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
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
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
是犯罪嫌疑人所為——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
至于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
這里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
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
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
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
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偵查階段的收押一般情況下就是刑事拘留或逮捕,但誰也不能準確的說收押就等于判刑,但公安機關的收押行為肯定是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才行的。
再次被公安機關收押這也應該是犯罪嫌疑人能夠預想得到的結果,因為做錯
再次被公安機關收押這也應該是犯罪嫌疑人能夠預想得到的結果,因為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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