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退偵可否暫時取保
檢察院決定退偵可以取保候審,檢察院根據案情批準。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刑事案件退偵階段也不一定可以取保候審,退偵不等于取保候審,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是一個月,如果一個月以內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工作不能結束,就需要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檢察院退偵也不一定就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有條件限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沒有規定在檢察院退回偵查了的情況下,必須要對嫌疑人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能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的工作,結束補充偵查工作以后,正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即可。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觸犯了刑事法律的,都將會受到拘留或者刑事處罰,如果在被處罰的階段當事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此時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的,但是在取保候審期間,也是需要及時的遵守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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