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新聞報道中,我們都能看到,自家車位被陌生人占了,導致自己沒法停車,氣不過,就拿小刀劃別人車門,那么這種:“自家車位被人占,拿來小刀劃一劃”的行為,到底該怎樣認定呢?
首先,此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而故意毀壞公司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是區分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公司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要知道,雖然是別人的錯誤在先,但我們也不能肆意妄為,惡意劃傷他人車輛可能涉嫌違法犯罪!遭遇車輛堵路,我們可以選擇聯系交管部門幫助挪車,切勿沖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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