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拘留后,公安局會24小時內通知家屬,告知某某被拘留了,但不會說的太細,這24小時也會開始詢問某某。
被拘留的,公安局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會在拘留3天之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特殊的,延長1天到天日。如果是團伙作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再延長30天。按照現在的司法實踐,公安局、檢察院都比較忙,案件又大多復雜,所以一般都是3+4,一共7天;或3+4+30,一共37天。
這7天或37天,堪稱整個刑事辯護階段,之最重要的時期,主要原因為4點:
1、司法慣性未形成,刑事案件全程是公-檢-法,此時只是公安偵查階段。
2、定性、定罪的證據沒完全確定,疑罪從無。
3、沒長期羈押,不至于積重難返,因為工作量有限。
4、檢察院,對審查逮捕的操作較規范,立場較中立。
家屬,務必重視這7天或37天,不管請不請律師,都要申請取保候審,爭取機會。如果請律師,這個期間,是刑事案件中,請律師的最佳時機,律師作用能完全體現出來,委托后,律師第一時間去介入案件,去看守所會見(這個時期只能律師去會見,家屬見不了),對接公安局,了解情況,申請取保候審。
這個7天或37天,人只要能出來,大的可能性,以后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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