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長江網12月5日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徐曉雪)王女士與鄧先生婚后育有一女鄧小某,現年9周歲。從鄧小某上小學后,為了照顧好女兒,經夫妻兩人商量決定,王女士辭職做了全職媽媽。現在王女士與鄧先生因種種原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但對女兒的撫養權產生爭議夫妻離婚,孩子該判給誰?| 民法典解讀之婚姻家庭編,雙方都想要小孩,且協商不成。
鄧先生已經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其與王女士離婚,并要求由自己撫養女兒。王女士因家庭原因沒有正式職業,收入不穩定,但是王女士想自己撫養女兒成長,女兒鄧小某也表示愿意和母親一起生活。王女士不知自己能否獲得女兒的撫養權,為此,王女士就相關問題向社區律師咨詢。
湖北尚卓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衛波介紹,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李衛波律師說,我國現行有效的《婚姻法》關于離婚子女撫養權確定的依據,主要是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該規定客觀上導致了一些子女和自己不愿意一起生活的一方一起生活,反而對子女的成長不利這一后果。《民法典》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關于子女撫養權增加尊重子女個人意愿的規定,實際上保護了子女的自主選擇權,更利于子女健康成長。
他建議:
1、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本著自愿、照顧子女的原則出發,就撫養權、撫養費的支付、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等問題進行協商。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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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釋義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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