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的區別如下: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自愿投案。自首是行為人主觀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裁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人身危險性不同。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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