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在新聞上看到法院對罪犯宣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那么這個緩刑是什么意思呢,它和死刑立即執行有什么區別呢,是不是說判處緩刑就不用執行死刑了呢?還是說判處死刑,兩年之后再執行死刑呢?今天我就來詳細地給大家介紹一下。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當然了,這也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對于那些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人,一般都是故意犯罪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犯罪分子,只有這樣的才會被立即執行死刑。那么可能有人就問了,既然都已經給罪犯判了死刑,為什么還要緩期執行呢?犯人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更絕望嗎?劉sir告訴大家,其實恰恰相反,死緩給罪犯的不是絕望,反而是希望。因為在這兩年期間,罪犯并不是坐以待斃來等待著死刑的執行,而是通過自己積極地表現來爭取活下來的權利,因為在這兩年中如果表現好,甚至是有立功表現,完全是可以將死刑變成無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甚至是能提前出獄。比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雖然說法律對于人的性命一再寬容,但是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毫無底線地去違法,相反的我們更應該遵紀守法,不去逾越法律的紅線。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