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事律師工作已進入第十五個年頭,代理了不少刑、民案件,前幾天有讀者問起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問題,現筆者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兩部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初步整理這兩種訴訟中證據規則最重要的不同之處,簡單列舉如下,與各位探討:
一、關于證據保全問題,刑民訴訟存在較大差異:
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為國家公訴,不存在反訴的問題,但自訴案件可以反訴。民事案件則不同,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刑事訴訟不存在證據保全問題,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二、關于證據的法庭調查程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民事訴訟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刑事訴訟中,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顯然,相比之下,刑事證據的規定比民事證據更加嚴格。民事訴訟未規定證據不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的法律后果。筆者的理解認為就是視為無證據,要承擔不利后果。
兩種訴訟均強調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的保護。
三、證據的認定規則,兩者差異也大: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幾個階段的證據證明標準的要求基本一致,都要求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其中,《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對何謂“證據確實、充分”的作出了明確的界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上述三個條件層層遞進,結構嚴謹,邏輯嚴密,尤其要求要“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及“排除合理懷疑”的高標準。這是因為刑事追訴涉及一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所以只能高標準、嚴要求,不然,公民的人權極容易受到司法機關的侵犯。而民事訴訟證據則不同,民事訴訟雙方或者多方主體地位平等,民事證據也就沒有這么高的證明標準的要求。民事訴訟原則是只要求達到“高度可能性”就可以了。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當然,并不是所有民事訴訟證據都是這樣要求的。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要求達到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其余的,只需達到“高度可能性”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了。這說明,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整體上對證明標準的規定,要遠比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低得多。
四、關于證人出庭的問題:
民刑訴訟均要求要由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但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證人出庭比例較高,而刑事訴訟則相反。不同的是,民事案件中,證人不出庭,只提供書面證言的,一般不予采納。刑事案件則不同,經常碰到證人不出庭(主要是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通知),僅有書面的證人證言,就認定案件事實了。這一點一直是備受詬病的一點。
兩種訴訟的證據制度有比較多的不同,考慮篇幅問題,暫且論述至此。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與筆者聯系,繼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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