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筆者說到馬廷新故意殺人案,在該案件中,偵查機關通過“測謊”結論鎖定犯罪嫌疑人,根據馬廷新的陳述,其是在被遭到了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才作出的有罪供述。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精神折磨,逼取供述的行為。刑訊逼供是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的產物,中國從奴隸制開始便產生了刑訊,經歷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直至清末才宣布廢除。刑訊逼供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是一項很重要的司法制度,對我國司法人員存在了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如此“頑瘴痼疾”,已然破壞了司法公正、侵犯了人權,必須要予以消除,必須要通過立法的手段予以堅決遏制。1979年通過并實施的《刑法》中,明文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以及相應的處罰;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對刑訊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作了一系列的修改:一是犯罪主體由原來的“國家工作人員”改為“司法工作人員”,二是犯罪對象明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法定刑的變化,增加了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的規定。以上修改既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人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規定了法官應當尊重被告人的人身權利,不得刑訊逼供,不得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證人證言。
馬廷新最終得以無罪釋放,最關鍵在于“疑罪從無”。疑罪從無是在1996年我國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中確定的原則,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作者說,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一方面可以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惡”,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動用在法制的規范之中,強化司法人員的人權意識;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偵查機關及司法人員證明犯罪的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與改進。
疑罪從無原則在我國仍處于較低水平的階段,但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徹底貫徹疑罪從無原則乃是大勢所趨。總之,疑罪從無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進步,它強調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是避免冤假錯案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國疑罪從無原則的現行適用方式體現了該原則的本質內涵,既符合我國的現狀,又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隨著社會的進步,疑罪從無原則的優勢必將得到越來越充分地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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