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刑增設至三檔,即:“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使得該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原來的十年有期徒刑調整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然而,在如此嚴厲的打擊之下,非法集資活動卻依然屢禁不止,甚至發案率越來越高。
刑法規定了一系列以非法二字為開頭的犯罪,這些犯罪包括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物品罪(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條)、非法經營罪(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條)等等。分析以上刑法規定的非法類別犯罪,可以發現有如下幾個特征:這些以非法二字開頭的犯罪有的是從1979年的刑法沿襲而來,如非法買賣槍支罪;不少是1997年刑法規定的罪名,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等;也有不少的罪名是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設到刑法中來,如非法出賣人體器官罪。另一方面,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覆蓋的范圍也比較寬泛,分別分布于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有比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還將一些預備性質的行為提升為實行行為來進行規制,如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物品罪,恐怖活動屬于犯罪行為,刑法將這類活動的預備行為,即宣揚這樣的內容也單獨規定成為犯罪。
應當說,這些犯罪都有一定的共性,但也有很大的區別,比如從危害行為的內容來看,這一系列的犯罪其實可以分為兩類:其一,實施了某一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非法僅僅是用來強調修飾該行為,即使將其刪除,也不會產生任何歧義,不會妨礙犯罪的認定。如非法組織賣血罪,組織賣血這一行為本身就具有社會危害性,非法二字僅是作為形容詞來宣示該行為的非法性質,而不具有其他的含義,正因為如此,司法機關在認定上述犯罪時,不需要查明和證明行為是否違反了某種法律、法規。其二,有的是行為本身帶有一定的合法性,只是因為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以及破壞了管理秩序才作為犯罪處理,這里的非法指的就是違反前置法律規定,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游行罪、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等等。仔細分析這些犯罪的法定刑可以看到,非法組織賣血罪如果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而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最高刑為三年。一般來說,第一類別犯罪的法定刑明顯高于第二類別的犯罪,這是因為其行為本身就具有比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并非僅是因為未通過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法定犯那樣簡單。但例外的是,屬于第二類別犯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定刑卻相當高,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盡管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行為。
這些犯罪雖然同有“非法”二字,但在理解具體概念意涵時應當準確把握,非法組織賣血罪中的“非法”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非法”不可同日而語。一樣的詞語在不同罪名中卻含義不同的例子在刑法中有很多,如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前者是挪作私用,后者是挪作公用。搶劫罪、強奸罪中的“暴力”也不同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務罪、抗稅罪、虐待罪中的“暴力”,之所以要對他們進行不同的解釋,是因為每個罪名設置的法定刑差異巨大,必須充分考量其行為的危害程度。因此,筆者認為在設置法定刑時也應當充分考慮到不同罪名的社會危害性,不能因為民間非法融資的案件高發或是犯罪手段翻新,就冒然通過刑事立法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刑。
犯罪控制體系的有效性不僅僅是取決于對犯罪分子進行嚴厲的懲處,更是依賴于通過最大程度的降低犯罪風險而減少犯罪事件,嚴刑峻法不過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工具而已,社會經濟層面的完善才是預防犯罪的最佳良藥。對于中小企業來說,正常融資渠道的時間長、門檻高,當遇到急需資金的情況時不得不自謀出路。此時在企業面前僅剩下兩個選擇,坐以待斃或主動出擊。當一個人或者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面臨若干不同的選擇機會時,它總是傾向于選擇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經濟利益的那種機會,即總是追求最大的利益,因此大多數生產者肯定會選擇面向社會借款繼續經營。另一方面,銀行從安全性的角度考慮,也會偏向于給大企業、國企等不需要錢的企業貸款。日復一日,就形成了金融體制下金融資源壟斷的結果,這也是導致非法集資現象頻繁出現的根本原因。
非法集資案件往往是多種犯罪的復合,最為典型的就是與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復合,而真正造成大量公眾投資損失的,也往往是其中的集資詐騙行為和職務侵占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認定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十分困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往往成為了集資詐騙罪的兜底性罪名,造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規制不足的“假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暴力性的金融犯罪,被害人(或集資參與人、投資者)關心的是自己被騙的資金是否能夠被追回以及何時能夠被追回,其訴求主要在于經濟賠償。將法定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不能解決被害人的實際需求,在長期的羈押下,非法集資人所在的單位反而更加無法運轉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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