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網絡犯罪刑事業務部主任,廣州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委員。擁有十余年律師執業經驗,主攻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的辯護和刑事危機的合規應對。
職務侵占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為前提。就目前的司法判例和我們的辯護經驗看,“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與否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及相鄰罪名此罪與彼罪之間的確認。本文中,我們通過一個再審案例,去觀察司法機關是如何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4刑再2號刑事判決書
原一、二審法院認定,2010年7月,被告人劉某任西藏藏業(營口)地產有限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并在實際經營營口恒益地產有限公司等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于2010年12月28日從營口恒益地產有限公司賬戶中提出164萬人民幣,以其妻孫某領名購買一輛越野車,后又將該車更名孫某的舅舅李某的名下。
原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將上述款項用于購買車輛,并落戶在其妻子名下,而后兩次轉移該車的所有權,當庭辯解購車資金系北京翊華公司,而非營口恒益公司,其主觀不具有返還目的,該行為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原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上述定性予以維持。
再審法院查明,2010年劉某實際控制的北京翊華公司和西藏藏業集團上海公司共同注冊成立了藏業營口公司。藏業營口公司又先后注冊成立了營口恒益公司等三個公司。劉某既是藏業營口公司的股東,又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融資和管理。
2010年12月28日,經南京融資借款方同意和公司財務審批后,營口恒益公司從公司賬戶支出人民幣164萬元購買了一輛越野車。劉某將這輛越野車登記到妻子孫某名下,并領取了北京牌照。2023年1月,這輛越野車又更名到孫某的舅舅李某名下。截止到案發,該車的購車款一直在營口恒益公司賬戶掛賬,未予核銷。
再審法院認為,劉某購買越野車事前經過了公司審批,事后沒有實施虛假平賬的行為,購車款一直在公司掛賬,并未核銷,雖然劉某將該車落在妻子名下,但該車輛由藏業營口公司使用并占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審被告人沒有取得車輛的所有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劉某有非法占有該車的主觀故意。改判劉某無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此處的“占有”,是指永久性地剝奪他人的財產, 完全不打算歸還。
關于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01年9月20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眻猿种骺陀^相一致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因此,認定職務侵占罪行為人之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關注客觀上沒有歸還,也要證明主觀上不想歸還,司法實踐中,主觀內容的證明主要采用推定的方式[1]。
在職務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客觀表現往往體現在平賬,也就是從形式上看,占有人不存在返還非法占有的財物的事由。平賬,充分體現了行為人逃避返還所占有的財物的心態。換言之,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平賬行為的,一般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上述案例中,再審判決主要就是根據“事后沒有實施虛假平賬的行為”來認定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之所以說“一般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一律不能認定,是因為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占有單位財物還存在逃避返還占有財物行為的,如攜款潛逃、揮霍占有的資金,那么體現了行為人不歸還的意圖,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值得一說的是,非法占有單位財物,在無法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情形下,并不必然無罪,如果符合挪用資金罪犯罪構成的,那么可能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限于篇幅,不再詳述。
注釋:
[1]推定是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這種定與證據問題息息相關,它可以免除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并把證明不存在推定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于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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