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
1. 主觀方面,證實:
(1) 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動機、目的、準備過程;
(2) 與被害人關系,是否存在戀愛等特殊關系;
(3) 被害人對行為人的猥褻、侮辱或意圖猥褻、侮辱行為的反應情況,如能否反抗, 是否拒絕、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4) 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組織、預謀、策劃過程以及分工情況。此外,為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猥褻、侮辱的故意,應查明:
①事先有無預謀策劃,有無事先或事中達成默契,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邪教組織 等犯罪集團的成員之間以及曾多次結伙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間,每次作案前都通過他們之 間特定語言、表情、手勢等達成默契,形成內容明確的共同犯罪的故意;
②有無持不同意見或反對意見者,以及未表示反對或同意意見者,要重點訊問其在案發前、案發時、案發后的語言、行為,以此考察其主觀態度。
2. 客觀方面,證實:
(1) 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時間、地點、環境;
(2) 采取何種方式、手段;
(3) 作案工具的來源、數量、特征、下落、如何使用及結果等;
(4) 與被害人關系,是否存在戀愛等特殊關系;
(5) 實施犯罪的詳細經過;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體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體態,以及當時的衣著情況等詳細特征;
(7) 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劃、分工、實施等情況,查明每一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8) 犯罪現場是否有圍觀群眾或者其他見證人。
(二)被害人陳述
1. 主觀方面,證實:
(1) 其與行為人是否認識、平時關系,是否與行為人有矛盾或同居、戀愛關系等;
(2) 行為人實施或欲實施猥褻、侮辱行為是否違背其真實意愿;
(3) 在當時情況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絕、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4) 行為人在實施猥褻、侮辱前后和過程中的言行及其所產生的后果。
2.客觀方面,證實:
同犯罪嫌疑人供述
(三)證人證言
1、現場圍觀群眾、目擊證人證言,證實其所看到(聽到)的行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過程和現場情況;
2、 知情人證言,證實行為人與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為人是否曾有猥褻、侮辱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舉動,以及其所了解的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狀態等。
3、 目擊證人證言,證實:
(1)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關系;
(2)案發時間、地點、原因;
(3)行為人和被害人的具體特征,如相貌、體型、衣著等;
(4)在案發現場所看見、聽到的一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情況。
4、抓獲人、扭送人證言,證實:
(1)如何獲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況;
(2)抓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地點、過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節;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獲時的身體特征、衣著情況的描述;
(5)若有多名抓獲者,證言中的不一致之處應有合理解釋。
5、現場發現人證言,證實其何時、何地、如何發現犯罪現場以及犯罪現場的有關情況。
6、其他知情人的證言。
(四)物證、書證
1、 作案工具,如刀槍、麻醉藥物、繩索等;
2、現場遺留痕跡,如指紋、腳印、壓痕、齒痕等;
3、現場遺留的血衣、血跡、精斑、體液、毛發等;
4、書信、日記等,證實行為人實施猥褻行為的時間、地點及經過等情況;
5、賓館住宿登記,車(船)票、飛機票,證實被害人或行為人曾到過案發地點等情況;
6、電信部門提供的(固定、移動)電話通話記錄、短信息等記錄;
7、民事賠償調解協議(筆錄)等,佐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其犯罪行為及后果;
8、書信、日記等書證。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猥褻、侮辱的故意。
(五)鑒定意見
1、 法醫鑒定意見,證實兇器種類、打擊部位、被害人傷情等;
2、痕跡鑒定意見,對上述指紋、腳印、壓痕、彈痕、齒痕等進行鑒定,證實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遺留的;
3、文檢鑒定意見,證實有關書證上的筆跡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4、血型、DNA鑒定意見,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體、衣物或者現場遺留的血衣、血跡、精液、體液、毛發等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5、精神病鑒定意見,證實被害人的是否是精神病人;
6、麻醉藥物、胃存物、排泄物分析鑒定意見。
(六) 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案發現場情況;
2、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或行為人身體特征、傷情等。
(七) 視聽資料
包括錄音、錄像等資料。
(八) 其他證明材料
1、 被害人、目擊證人辨認犯罪嫌疑人或物證的筆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證人指認現場筆錄;
3、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查獲的作案工具及調取的相關物證;
4、偵查實驗筆錄、錄像;
5、報案登記、立案決定書及破案經過等書證,證實案件來源、偵破經過以及犯罪 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節等。
(九) 特殊關系方面
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同居、戀愛等特殊關系,是否利用教養、工作隸屬等特定關系脅迫被害人就范等方面的證據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有關部門(派出所、居委會、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十)對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損害的其他證據
1、病歷、診斷書、住院治療記錄;
2、被害人(試圖)自殺、自殘的證據,如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醫院搶救記錄等
3、被害人親友對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體健康狀況如勞動能力、智力狀況、后遺癥、精神狀態等的證言。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實踐中,應注意收集行為人是否“聚眾”實施本罪,或是否在“公共場所”實施本罪的證據。
(十一)本罪在收集、審查、認定證據中應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強制猥褻婦女罪與強奸罪未遂、強制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應注意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并結合客觀方面的有關證據,加以正確區分。
強奸 罪的目的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而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目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滿足; 侮辱罪的目的多為泄私憤、報復,而強制侮辱婦女罪則是為了滿足變態心理,尋求性刺 激、性興奮。實踐中,區分上述此罪與彼罪,應重點收集、審查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和客觀行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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