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lián)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xù)高發(fā)。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七個部分,三十六條。
根據《意見》,詐騙老年人、在校學生等將從重處罰;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萬元最高判無期;為詐騙分子制作、提供“劇本”,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 視頻:公檢法出臺《意見》懲治電信詐騙
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萬最高判無期
《意見》明確漳平公安告知:電信詐騙3000元可判刑,超過50萬判......,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換言之,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十項情形當酌情從重處罰
《意見》規(guī)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等款物的;
8.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tǒng)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 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五種情形將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第三部分專門規(guī)定了全面懲處關聯(lián)犯罪的內容。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五種轉帳套現(xiàn)取現(xiàn)方式之一的,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的五種情形規(guī)定如下。
1. 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 刷卡套現(xiàn)等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 幫助他人將巨額現(xiàn)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4. 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后,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5. 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xiàn)的。
八種情形按詐騙共同犯罪處罰
電信詐騙犯罪要想得逞,需多個環(huán)節(jié)的配合,比如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被稱為“菜商”,幫助轉取款的被稱為“車商”,提供銀行卡、電話卡的被稱為“卡商”,此外還有提供網絡、食宿、交通等技術和后勤人員。
對這些不同環(huán)節(jié)的詐騙人員應該如何定罪,《意見》也予以了明確規(guī)定:一概按詐騙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并且按重罪處罰。
《意見》規(guī)定以下8種情形按詐騙共同犯罪處罰。
1. 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 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 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 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 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 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fā)現(xiàn)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 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 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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