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但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制裁的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二者之間的區別在于:
一是,針對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針對的對象是具有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
行政強制措施針對的對象不一定是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對于不存在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適用行政強制措施,其針對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者對社會秩序以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構成危害,或者其本身處于或者即將處于某種危險狀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是,適用的目的不同。
行政處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制裁某項違法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職能,限制違反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或者行為,從而達到維護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免受侵害。
三是,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效果不同。
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是一個最終意義上的處分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效果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確定,可能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行為,也可能是附屬于其他行政行為之上的行政行為,無論是哪一種情形,都不影響其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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