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很多誤區。包括律師、當事人和家屬都存在許多根深蒂固的誤區。其中一個大的誤區是很多當事人和家屬都認為到了法院請律師才有效果,也有為數不少的律師認為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介入空間和作用有限,甚至會對家屬說等到法院“再看看”。
實際上,目前的刑事訴訟改革一個巨大的變化就是認罪認罰制度的全面推進,大量的刑事案件走的是認罪認罰程序。換句話說,大量的案件的定罪量刑,在法院審判以前就基本確定了。等到法院再請律師,為時已晚,作用和意義都要有限得多。另一方面,即便是非認罪認罰案件,由于目前的司法體制現狀的原因,在法院審判前也基本得到了確定。有個形象的說法是,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可以說,即便法院擁有最終定罪量刑的權力刑事案件請律師越早越好,但這個決定的權力是有“范圍”的。
如果用百分比來說明這三個階段的律師作用,個人認為,在公安偵查階段律師起的作用能達到或者超過50%,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起的作用能達到約30%-40%,法院審判階段律師起的作用則等于或者少于20%。呈依次遞減狀況。因此,家屬和當事人都應當充分重視審判前的辯護。
1、 早請律師可以知道里面的人向公安機關招了什么
里面的人向公安機關招什么了是決定這個案子走向的問題。招什么包括招了多少金額或是行為的情節是什么或是其他與案子有很大關系的口供。這些都是一個律師要掌握里面的情況,才能告訴他應該注意什么,對公安機關注意什么對檢察院、法院注意什么,什么案子該說什么不該說,怎么去配合公安機關把案子查清,如何來減輕自己的刑罰。
2、律師可以及早地找證據和材料
一個刑事案件對于當事人來說,最主要的是找到無罪或是罪輕的證據。找證據是要花費時間的。說句實話,一個律師在手里同時會有幾個案子(如果這個律師手里只有一個案子,你請的律師可能會很一般),他每天都要有事情要辦,那么你給律師留的時間越多,律師越會掌握有力的證據。
3、律師的會見能知道里面的人在里面過得怎么樣
在一個刑事案件沒有審理判決生效之前,當事人的家屬是看不到里面的人是怎么樣的。過得好不好、有沒有人欺負、有沒有被刑訊逼供等等,這些都是外面的人最想知道的。在這個時候只有律師有權利無障礙的見到里面的人,知道這些信息。外面的人就可以按照里面的指示是存錢還是送衣服之類的了。
其實往往律師的介入能夠使當事人在合法的范圍內減輕或是從輕刑罰。代理律師費不能省,可是如果要是當事人合法的早出來或是免于刑事處罰的話,這是多少錢也弄不回來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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