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和礦產資源案件呈高發態勢。在辦理Z縣Q水泥公司非法采礦民事公益訴訟案中,面對案涉礦產品價值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等難點,檢察機關主動作為,贏得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行政機關的支持配合,明確企業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以罰代管,違法開采屢禁不止
Z縣Q水泥公司是一家國有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0年12月10日,其經原A省B市國土資源局許可,取得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10日。Q水泥公司的水泥生產線于2011年3月建成投產,同年底開始越界開采石灰巖礦,且因越界開采于2023年、2023年、2023年,被原Z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累計處罰25.308萬元。但Q水泥公司每次都是僅繳納罰款,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要求置若罔聞,違法開采屢禁不止。
2023年9月,中央環保督察組現場督察發現,Q水泥公司存在長期越界開采、生態破壞嚴重等問題,并將該問題通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同年12月,最高檢向A省檢察院下發督辦函,A省檢察院于同月立案,并組成專案組全面調查。中央環保督察組通報本案后,自然資源部掛牌督辦,A省自然資源廳提級辦理該案。經核實,Q水泥公司于2010年10月至2023年5月,在采礦權內外累計動用資源量2418.5萬噸,其中越界開采累計2023.5萬噸。2023年1月,經價格認定,原礦市場價格為3.01元/噸。2023年2月,由于檢察機關提出Z縣自然資源局存在以罰代管的問題,該局撤銷了3次行政處罰。2023年4月,A省自然資源廳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對Q水泥公司沒收違法所得6063.645萬元,并處以20%的罰款1212.729萬元,扣減已繳納的25.308萬元,合計處罰7251.066萬元。4月28日,A省自然資源廳將Q水泥公司涉嫌非法采礦罪線索移交Z縣公安局。Z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刑責之外,怎么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Q水泥公司越界開采礦產資源已達到非法采礦罪追訴標準,理應承擔刑事責任。下面,筆者重點闡述其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根據礦產資源法和《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相關規定,Q水泥公司應當承擔退回礦區范圍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乃至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責任,其中礦產資源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按照銷售憑據確定;沒有銷售憑據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時當地原礦的市場價格計算,不扣除開采成本。Z縣境內僅有Q水泥公司開采石灰巖礦且越界開采的石灰巖礦未銷售,只能按照Z縣原礦市場價格認定Q水泥公司的違法所得,因此準確認定Z縣原礦市場價格是Q水泥公司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前提。
(二)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七編第七章中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29條、1232條、1234條、1235條的規定,Q水泥公司應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及相關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甚至還面臨懲罰性賠償等。Q水泥公司于2023年12月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了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按照該方案恢復治理需要3300余萬元。經查,上述恢復治理費用僅是對生態環境損害的基本恢復費用,不包括期間生態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和生態功能永久性損害導致的損失等費用,因此需要鑒定機構對該公司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進行評估鑒定。
怎么確定礦產品價值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如何確定礦產品價值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等難點問題,直接影響到Q水泥公司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
(一)原礦市場價格認定不全導致行政處罰錯誤
A省發改委價格認定部門受A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對Q水泥公司越界開采的原礦市場價格認定為3.01元/噸,該價格是企業在礦石被爆破落地過程中剝離、穿孔、爆破三個環節的成本,未將礦石本身價值計入。A省自然資源廳表示,其委托事項中是包括礦石本身價值的,Q水泥公司也認為原礦市場價格應包括礦石本身價值。但A省自然資源廳還是以3.01元/噸的價格,認定Q水泥公司越界開采違法所得數額為6063.645萬元,進而依據礦產資源法第40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42條和《A省國土資源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礦產部分)》第2條的規定,處以沒收違法所得6063.645萬元,并處20%的罰款1212.729萬元。因3.01元/噸的價格不包括礦石本身價值,故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錯誤。
(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非應承擔的全部民事責任
A省生態脆弱,Q水泥公司越界開采近十年,造成當地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一是直接導致礦石本身的滅失,使得礦產資源量減少、植被破壞;二是打破區域生態平衡,損害生態環境質量,降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的損失,不能單純以礦產品的價值來衡量,更要考慮對生態造成的損害。為此,最高檢派督察組現場督辦此案,并明確指出Q水泥公司編制的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僅包括補植復綠等基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期間生態功能損失費等費用并未計入,遂督促A省檢察院與其委托的A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院溝通,對Q水泥公司越界開采造成礦山生態環境永久性損害、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等進行鑒定評估,并對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及生態修復費用進行量化。
優選辦案路徑 優化營商環境
檢察機關在查清案件事實和明確企業應承擔行政、民事責任的同時,在辦案過程中還注重凝聚各方共識、形成工作合力,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一)贏得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配合
由于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領導心存顧慮,擔心影響企業發展,進而影響地方財政收入,該案一度進展緩慢。最高檢督察組到B市、Z縣實地調查走訪,分別與B市、Z縣主要領導座談,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經過多次座談,徹底打消了當地黨委政府的顧慮。B市、Z縣主要領導表示要依法嚴管厚愛,真正做到支持企業就要規范企業;要全力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工作,對相關公職人員應承擔的法律紀律責任不遮不掩。
(二)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形成工作合力
在辦理本案中,當地黨委政府提出Z縣經濟落后,希望檢察機關充分考慮,支持由地方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盡可能減少對企業和當地經濟的不良影響。為此,檢察機關積極與A省生態環境廳進行溝通,原則上同意由地方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檢察機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幫助。同時檢察機關建議做好相關工作,一是由生態環境部門與企業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案進行磋商;二是如磋商未達成一致,由A省生態環境廳督促B市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三)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優化營商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營商環境法治化的重要一環。本案中,Q水泥公司違法開采近十年,一方面暴露出企業法治觀念淡薄,依法生產經營意識不強;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部門在采礦權審批、監管及執法等方面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不依法正確履職的問題。為此,A省檢察院對A省自然資源廳怠于履職致使公益損失一案依法立案調查,該廳已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整改。同時,A省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全面調查有關行政機關公職人員應承擔的法紀責任,并依據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當地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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